Page 276 - 第22屆大墩美展專輯電子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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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第二十二屆大墩美展簡章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目的: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,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辦理單位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指導單位:文化部、臺中市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、臺中市第二十二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、臺中市立美術館籌備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參賽資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不限參賽類別,但每類限送一件。抄襲、臨摹、冒名頂替他人者,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,三年內不得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之獨立創作,曾在公開徵件比賽(學校除外)中得獎、入選之作品(含連作中之部分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)不得參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類別及規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、 墨彩:畫心限135公分×70公分之對開以上(不得電腦合成、大圖輸出),連框裝裱或捲軸不得超過230公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×150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、 書法:對聯或中堂,畫心限135公分×70公分之對開以上,連框裝裱或捲軸不得超過230公分(長)×150公分(寬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、篆刻:請參照第五條「參賽方式」之相關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、膠彩:50號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、油畫(含複合媒材):50號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(不得電腦合成、大圖輸出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、水彩(含複合媒材,但須以水彩為主要媒材):對開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、版畫:4開以上,作品須註明版次及簽名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、攝影: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4英吋(61公分)~30英吋(76公分),作品可採單張或排版後組照參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、 雕塑(含立體複合媒材):作品高、寬、深加總不得超過440公分(含底座,其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40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),重量200公斤以上者,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、布置;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式相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、工藝:材料不拘,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、平面作品:裝裱後高、寬皆不得超過24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、 立體作品:高、寬、深加總不得超過440公分(含底座,其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)。編織類長不得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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