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8 - 第30屆大墩美展專輯-電子書
P. 268

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7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章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類  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審作品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複審送件規格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作品全貌圖檔1張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5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油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本類得包含壓克力繪畫作品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作畫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作品全貌圖檔1張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5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水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本類創作可含其他水性媒材或粉彩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作畫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作品全貌圖檔1張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4開以上,作品須以鉛筆簽註版次、畫題、年代及簽名。
                版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版種不拘,作品資料需詳述製作版種、版次及技法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框裱後不得超過176公分(高)×150公分(寬)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單張作品短邊影像尺寸不得小於9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系列作品請提供排序完成之全貌圖檔1張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裝框後長邊不得超過15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攝影       2. 單張作品參賽者,請另加附3張參考作品;送件表檔案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系列作品應裝框為1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請特別註明參賽主照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請以光碟、隨身碟或雲端連結檢附參賽主照完整JPEG檔,光碟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隨身碟須註明作者姓名、作品編號及作品名稱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作品高、寬、深加總不得超過500公分(含底座,其中最長邊不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250公分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作品全貌圖檔1張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片;精細作
                雕塑       2. 作品細部或不同角度圖檔1至4張,以能清楚傳達作品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請以壓克力盒裝,並加墊妥為固定,外以堅固木箱裝運;作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樣貌為主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郵運過程中發生之毀損由作者自行負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需特殊組裝或重量超過200公斤者,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、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卸。
   263   264   265   266   267   268   269   270   271   272   27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