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6 - 第19屆大墩美展專輯電子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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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第十九屆大墩美展簡章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目的: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,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辦理單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指導單位:文化部、臺中市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、第十九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參賽資格: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,得跨類參賽,但每類限送壹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參賽作品為抄襲、臨摹、冒名頂替他人者,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,三年內不得參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曾在公開徵件比賽(學校除外)中得獎、入選之作品(含連作中之部分作品)不得參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類別及規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、工藝:型式、材料不拘,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、平面作品:裝裱後長、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、立體作品:長、寬、高(含底座)皆不得超過100公分。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(裱於圖板者尺寸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面作品之規定);精細作品應加墊座,並用壓克力盒(長、寬、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)裝妥固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、雕塑(含立體複合媒材):每件作品長、寬、高(含底座)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,另二邊不得超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公分,重量200公斤以上者,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、布置;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、數位藝術:請參照第五條「參賽方式」之相關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、攝影: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4英吋(61公分),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(30.5公分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、版畫:4開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、水彩:對開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、油畫(含壓克力、複合媒材):50號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、膠彩:50號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、篆刻:請參照第五條「參賽方式」之相關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、書法:直式對聯或中堂,畫心限135公分×70公分對開以上,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×150公分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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