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3 - 第18屆大墩美展專輯電子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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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第十八屆大墩美展簡章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目的: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,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辦理單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指導單位:文化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承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、第十八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參賽資格: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,得跨類參賽,但每類限送壹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參賽作品為抄襲、臨摹、冒名頂替他人者,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,三年內不得參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、入選展覽過之作品(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)不得參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類別及規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、工藝:型式、材料不拘,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、平面作品:裝裱後長、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、立體作品:長、寬、高(含底座)皆不得超過100公分。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(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作品之規定);精細作品應加墊座,並用壓克力盒(長、寬、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)裝妥固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、雕塑(含立體複合媒材):每件作品長、寬、高(含底座)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,另二邊不得超過100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,重量200公斤以上者,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、佈置;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、數位藝術:請參照第五條「參賽方式」之相關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、攝影: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4英吋(61公分),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(30.5公分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、版畫:4開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、水彩:對開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、油畫(含壓克力、複合媒材):50號以上、80號以下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、膠彩:50號以上、80號以下(不得電腦合成、大圖輸出、拼貼加工)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、篆刻:請參照第五條「參賽方式」之相關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、書法:直式對聯或中堂,畫心限對開以上,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5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、墨彩:畫心限對開以上(不得電腦合成、大圖輸出),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5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※04~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(玻璃裝裱不收)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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