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4 - 第18屆大墩美展專輯電子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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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參賽方式: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初審: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(圖)片,掛號郵寄「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/ 臺中市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局視覺藝術科」收,信封註明「參加臺中市第十八屆大墩美展○○類」參加初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送件表:詳細填寫相關資料、貼附作品照片(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);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不予受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照(圖)片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、參賽作品之照(圖)片8x10吋一張(照片務求清晰,貼附於送件表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、工藝類、雕塑(含複合媒材)類皆須另加作品頂、左、右、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x10吋照片各一張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、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長邊10~12英吋,短邊不得小於5英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、版畫類及書法類得另加細部(放大)照片8x10吋一張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、篆刻類以閒章為主,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、酌附邊款黏貼於八開宣紙(不須裝裱);不須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照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、數位藝術類:包括靜態、動態、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。除貼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/ TIFF或EPS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之A3輸出圖片外,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,以及平面圖片說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,不予審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所有資料及照片、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,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、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(http://www.culture.taichung.gov.tw/)下載。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複審:原件作品送件至「40359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/ 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初審通過者,入圍名單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布,並由承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篆刻類送作品印拓壹幅(印材十至二十方、酌附邊款)暨全數原印材(須盒裝妥),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框皆可(手卷不收);畫心以150公分x45公分為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數位藝術類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、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(118.8公分x84.1公分)size/ 300dpi/ CMYK色彩之輸出作品,框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完成。須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,並燒錄成光碟,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、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,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,以及作品說明,且作品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檔中不得出現作者資料。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,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,並註明作品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及姓名。如有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,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,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.4公尺x長3公尺x寬3公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、正式展覽時,承辦單位有權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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