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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第二十一屆大墩美展簡章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目的: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,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辦理單位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指導單位:文化部、臺中市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、第二十一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參賽資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不限參賽類別,但每類限送一件。抄襲、臨摹、冒名頂替他人者,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,三年內不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參賽作品須為個人之獨立創作,曾在公開徵件比賽(學校除外)中得獎、入選之作品(含連作中之部分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)不得參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類別及規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、墨彩:畫心限135公分×70公分對開以上(不得電腦合成、大圖輸出),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×150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、書法:直式對聯或中堂,畫心限135公分×70公分對開以上,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×15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、篆刻:請參照第五條「參賽方式」之相關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、膠彩:50號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、油畫(含複合媒材):50號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(不得電腦合成、大圖輸出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、水彩(含複合媒材):對開以上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、版畫:4開以上,作品須註明版次及簽名,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×142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、攝影: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4英吋(61公分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、雕塑(含立體複合媒材):作品高、寬、深加總不得超過440公分(含底座,其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)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量200公斤以上者,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、布置;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、工藝:材料不拘,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、平面作品:裝裱後高、寬皆不得超過240公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、立體作品:高、寬、深加總不得超過440公分(含底座,其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)。編織類長不得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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